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防控物资的零星采购、捐赠接受、组织分配、检查监督等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控物资主要指: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管控工作中,上级调拨的、政府统一采购的、自主零星采购的及社会各界和个人无偿捐赠的口罩、酒精、消毒液、洗手液、测温仪、手套、防护服、护目镜、喷洒器等物资,包括国家和省、市拨付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资金。
第三条 以上防控物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处统一负责管理、调配和分发。
第二章 防控物资组织采购
第四条 凡需购买的防控物资,由各处室、年级组提出采购申请,总务处初审后报请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
第五条 上级下达的防控物资补助费用于组织采购以疫情防控为主的各类物资,具体方案由使用部门与总务处协商拟定采购方案,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
第三章 捐赠物款接收
第六条 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资金),由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统一接收后移交总务处验收、入库,纳入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应急物资(资金)统筹使用。接收捐赠物款须开具接收物款三联单,接收物资清单应注明来源、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防控捐赠物资的接收、转运、仓储要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动,有效使用。
第八条 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款,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尽量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和使用,一般不得转作它用。直接捐赠给学校的物款,由总务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处统一负责管理,纳入计划,统一安排,重点保障,优先保障。
第九条 接受捐赠款物后,由党政办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者发给感谢信。
第十条 捐赠者要求反馈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效益的由党政办公室或接受捐赠部门、年级组负责报送分配、发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及捐赠的防控物资由各处室、年级组提交书面领用申请,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分配,分配时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防控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
第十三条 防控物资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私自发放,厚此薄彼,任何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防控物资发放至校内各二级部门,由各二级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发放,并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管理二级台账以备查,确定专人管理,所下发的物资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发放防控物资由总务处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发放时要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总务处及各二级部门定期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监督审计小组报送防控物资分发报表,主动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 防控物资和防控款项有同样的严肃性和严格性。在其接收、管理、分发和购置、备办、组织的过程中,凡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挪作它用,均从重从快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办。
第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其它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行政责任外,要酌情予以赔偿。
本办法由成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成师德高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